第二条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条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招标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标招标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2、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标招标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第五条物业管理、货物采购等服务的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程序的招标按照招标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第六条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和招标人,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批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确定的范围和方式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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