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2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燃气。

5、呼和浩特市城镇 燃气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二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要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在燃气操作、使用、运输、储存、设施保护等各个环节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应急”的原则,全面贯彻-1。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四条政府职责(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各镇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燃气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安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燃气安全工作调度会,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问题。

6、扬州市城镇 燃气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燃气保证供应燃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性,本办法根据《江苏省城镇管理条例燃气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镇燃气发展,使镇燃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乡镇燃气的管理工作,将燃气的安全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对本辖区燃气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珠海市 燃气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管理活动,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与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运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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